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龙建强同志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4年1月31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龙建强同志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