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春燕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31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李春燕同志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春燕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