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默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13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陈默同志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默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备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