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天兵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刘天兵同志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天兵同志辞去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刘天兵同志的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