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经济总第1423期 >2023-03-15编印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我区二〇二二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及分析
刊发日期:2023-03-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民生物品价格进行检查。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民生物品价格进行检查。


  

全媒体记者夏培植


  去年以来,全区消费维权工作紧紧围绕“守护安全、畅通消费”主题,在强化商品和服务监督,加强基层维权建设,突出消费安全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净化了市场,规范了秩序,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在全区各消委分会受理的咨询中,价格、售后服务类消费问题仍然为咨询热点。这些案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如强制交易、不合理收费、不公平待遇等。经营者应当以此为戒,诚实守信,恪守公德,科技向善,依法经营,关爱弱者,平等相待,不滥用己方优势地位,不利用技术手段侵权,真正将公平原则落实到生产、宣传、合同、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让广大消费者感受到实质公平。

典型案例一:大宗商品消费纠纷
  案例情况:消费者赖女士投诉,称在某家家居购买某品牌组合家具、餐桌(价格:40000元,有支付凭证)。装家具时发现商家调换了品牌家具,并告知餐桌无货,餐桌需去其他厂调换。经沟通商家答应免费更换更好品质的家具,但赖女士认为商家实际更换的家具品质没有达到承诺的品质,因此很不认同,请求消委会帮助协调,希望商家按原约定提供某泰品牌家具,免费更换更好品质的餐桌。经调解,家具店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场承诺按原约定提供预定品牌家具并给予补偿,双方均对此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赖女士向家具店订购某品牌组合家具全额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家具店未能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向家具店订购家具,在消费者全额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家具店理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家具产品。而消费者称其在收到货后却发现家具与购买的品牌家具并不相符,经营者涉嫌违反《消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法律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要求商家继续履行约定或者解除合同,而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希望商家能更换家具,所以潼南区消协工作人员依法对消费者赖女士与家具店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消费者赖女士的合法权益。
  提醒建议:在购买大宗商品时,要向商家询问产品品牌及相关数量、价格、规格尺寸等信息,并在销售合同或清单上予以详细注明。一旦就产品规格、品牌等问题发生消费纠纷,要注意留存购物发票、销售清单、聊天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消费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洗衣服务纠纷
  案例情况:投诉人张某称其价值700元的水波纹双面呢大衣经某干洗店干洗后,水波纹不再清晰,呢料出现了打结的情况,认为是干洗店将衣服洗坏了,且不能完全修复,要求干洗店全价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经调查双方均存在过失,调解达成协议:干洗店免于收取张某此次所有干洗费用,再补偿张某一定金额。
  案例评析: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调解。案例中,张某在送洗衣物时,没有提出洗涤要求并选择保价洗涤,致使洗衣店按照普通衣物洗涤、处理,张某在取衣时未现场检验洗后衣物的质量,其本身存在过失,因此张某要求全额赔偿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张某与干洗店之间在形成衣物清洗服务合同时没有明确损害衣物的赔偿金额,张某的衣服在穿着、洗涤后可以预见的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损耗,张某完全归咎于干洗店,要求干洗店原价赔偿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因此,按照行业习惯和双方协商自愿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典型案例三:健身房卷款跑路消委会为消费者“撑腰”
  案例情况:2022年年初,区消委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佰利健身游泳中心”在消费者办卡后关门跑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向消委会申请维权。
  调解过程和结果:区消委会认为,佰利健身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现健身服务合同无法履行,重庆佰利健身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向消费者退还相应的服务费。
  潼南区消委会随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开展维权约谈,该负责人签署书面承诺:健身房继续开放至2022年2月28日,不计时不计费(春节假期除外),3月1日如果不能正常开放,将退还剩余的健身服务费。
  然而,3月1日之后,健身房不能提供相关健身服务。同时,之前的退款承诺并未兑现。消费者缴纳了服务费,却没有接受到约定的健身服务,涉及金额共计60.6万元。
  随后,有73位消费者向区消委会提出诉讼申请。6月6日,区消委会支持他们以集体诉讼方式,将重庆佰利健身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区消委会作为支持起诉人,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支持,全程参与案件庭审。12月13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服务合同,部分原告的服务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被告佰利健身公司应当向其全额退还缴纳的服务费;部分原告在佰利健身公司进行了消费,但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被告佰利健身公司应当按比例向原告退还服务费。
  案例评析:本案系我区首例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区消委会作为支持起诉人,全程参与庭审,为消费者“撑腰”,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最后完美落幕。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案例中佰利健身潼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佰利健身公司承担。部分消费者的服务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佰利健身公司应当向其全额退还缴纳的服务费;部分消费者在佰利健身公司进行了消费,但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佰利健身公司应当按比例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法院认为:佰利健身与力美健身明确约定若会员退费由原公司负责处理,与力美健身俱乐部无关,并且该三方协议也未得到消费者的追认,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区消委会温馨提醒:近年来,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育培训等行业频发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一些经营者采取预付打折、预付低价等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办卡或提前预付大量资金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甚至关门卷款跑路。经营者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区消委会以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捍卫消费公平为使命宗旨,将打起十二万分精神,针对此类侵权案件多下功夫,不断提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消费环境能越来越公平、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