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刘文静丁宇鑫)在超市、农贸市场等地,经常能看见生鲜肉类、农产品等货物上方有一盏盏紫红色灯具对其进行打灯销售。这种灯具叫做生鲜灯,可以让鲜肉、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看起来红润、新鲜。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管理办法,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12月1日起,这些灯都不能用了,及时根据《办法》进行更换哟!”
“12月1日之后再被发现继续使用的要被罚款哟!”
11月5日,记者走访我区多个超市和农贸市场发现,使用生鲜灯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潼南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正在对店家、商贩们进行宣传提示。工作人员们把最新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打印成份发放到销售者手中,对他们进行提醒告知和普法宣传,要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经营者及时对使用照明设施的摊位、店铺等进行前期自查,并在12月1日前对影响销售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进行及时更换,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潼南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在《办法》正式实施前确保提示到位,《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严厉禁止生鲜灯的使用,有力杜绝商家利用灯光为产品“美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多一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拒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月1日起,市民朋友如发现相关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