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社会·民生总第3131期 >2023-11-13编印

昔日非法“捕猎者”今日护林“志愿者”
刊发日期:2023-11-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全媒体记者 徐利 通讯员 苏琪惠


  “现在种下这些树苗,来年就能长成型了,希望有更多鸟类在这里筑巢安家。”日前,在区检察院与区林业局共建的生态修复示范林内,曾参与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奚某等人,正悉心地给刚刚种下的树苗浇水。
  从“捕猎者”变成“护林员”,如今的他们在兑现自己的“承诺”,也是弥补曾经犯下的过错。
  2022年11月15日晚,奚某等5人邀约在玉溪镇回龙村涪江河岸附近打“野味”。他们通过音响播放音乐将野兔、野鸡、麻雀等野生动物引诱出来后,用手持抄网捕猎了一只野生鸟,还没来得及进一步动作时,被巡查的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扣押4套猎捕工具、抄网3个。
  经区林业局专家认定,奚某等人猎捕的是一只野生云雀,而捕猎时间、地点都属于禁猎期和禁猎区。云雀虽小,却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是生态链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
  2023年1月29日,奚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捕猎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奚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该院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奚某等人非法捕猎的行为已经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如何在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使其真正转变观念,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中来?
  “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我们发现许多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人并不是‘第一次’从事违法行为,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会再次行差踏错。”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邓德兵表示,为了让生态资源破坏者真正意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今年1月,区检察院建立了《关于环资案件相对不起诉承诺机制的工作规定》,切实做好环资案件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根据规定,区检察院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拟进行对不起诉处理的当事人,引导其签订《不起诉承诺书》,除了保证不再实施破坏环境行为、尽快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外,承诺积极参与生态修复或“替代性修复”,同时自愿加入生态保护志愿者团队,通过定期开展植树巡林、知识宣讲等志愿活动,真正让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此外,我院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建立相对不起诉承诺台账,注明犯罪手段、犯罪地点、联系方式等,并实时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邓德兵介绍,通过台账比对,如发现承诺人再次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区检察院可建议行政机关从重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承诺人起到约束作用。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奚某等人签署《相对不起诉承诺书》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送到区林业局,建议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7月19日,区林业局组织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与奚某等人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由奚某等人购买树苗30棵,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弥补。
  “林子里那些鸟儿、兔子打不得,一方面,吃野味不干净,另一方面,他们都属于野生动物,这么做是违法犯罪行为……”在参与义务植树活动后,奚某等人穿上“红马甲”,化身为生态保护普法宣传志愿者,深入村民家中现身说法,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在情节较轻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相对不起诉承诺机制’,是我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一次创新尝试,在减少诉累的同时加强溯源治理,不仅能有效预防再次犯罪,也进一步壮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文勇表示,今年以来,该院已对十余名环资案件不起诉人运用“相对不起诉承诺机制”,并将其全部纳入志愿者库,通过开展植树巡林、增殖放流、普法宣讲等活动,切实实现生态环境“破坏者”向“保护者”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