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1340期 >2022-09-02编印

我区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刊发日期:2022-09-0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夏培植)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9号),在全市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岗,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按照《通知》要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对象范围是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政策。同时,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应报尽报。
  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此外,该负责人提醒,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