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经济总第1334期 >2022-08-19编印

申请提出5天后,市民装修合同纠纷和解了
刊发日期:2022-08-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全媒体记者 徐肯

  “房子现在已经装好了,要不是你们尽心调解,我们现在还住不进新房子嘞,谢谢你们!”近日,区检察院接访室里,当事人米老伯顶着炎炎烈日,专程到来向检察官余杭表示感谢。
  如今的米老伯笑脸盈盈,沉浸在乔迁的喜悦中。然而,检察官第一次在接访室中见到他时,米老伯却是被装修尾款纠纷扰得心烦不已。这一切还得从一起装修合同纠纷说起。
  2020年10月,米老伯的女儿米某因装修新房,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双方约定,待正式完工,米某即支付剩余的13000元尾款。因米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房屋相关事宜均由米老伯处理。等到了收房时,米老伯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便以装修公司收尾工作没做好为由,一直未支付装修尾款。
  然而,2022年5月,米老伯“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要求其支付装修尾款。原来,装修公司因一直未收到尾款,将米某起诉至法院,但法院一直未能联系到米某,遂按照户籍地址邮寄开庭传票,由米老伯代为签收。由于米老伯年龄较大且识字能力差,错过了开庭时间,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米某支付装修尾款。
  得知判决结果的老伯不服判决,要求原审法院再审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7月14日,米老伯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他委屈地告诉检察官,新房是给即将从外地搬回来的女儿一家住的,没想到在这个“节骨眼”却惹上了官司。
  在安抚老人情绪后,经过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余杭发现米老伯不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没经过再审的案件,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受案条件。“本案标的金额小,如果告知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耗时又费力,容易增加当事人诉累,得不偿失。”为了让老人一家尽快住进新房,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检察官决定将双方矛盾就地化解,并征求米老伯的意见。
  “只要装修公司按照合同把装修做好,我马上给钱。”米老伯的话让检察官看到了和解的希望,于是立即向法院调取了审判卷宗,联系到装修公司负责人周某。
  没想到,周某也是满肚子委屈:“不是我不愿意给他们收尾,实在是联系不到他们啊!我也是没办法才起诉的!”原来,米某的订单本来是由公司另外一个合伙人承接,后来该合伙人退股,周某接手后不清楚该情况,且一直联系不上米某,这才导致双方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双方主要是由于误会才导致互有怨气,也都有和解意愿。”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检察官认为,既然双方不存在根本分歧,那矛盾化解的可能性非常高,“关键是要给双方搭建平等沟通交流的平台,面对面把话说开来。”
  7月16日,在征求双方同意后,该院决定在涉案房屋内召开简易调解会。通过检察官调解,双方解释清楚了之前存在的误会,并初步达成了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共识。
  然而,房屋漏水问题的收尾工作怎么解决?是先付款后修复还是先修复后付款?这一直是双方的心结,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前期的纠纷,双方互相存在不信任,协商再次陷入僵局。
  “房屋漏水的修复成本比较高,需要先交付1万元尾款,我们装修公司才可以进行返工。”
  “万一我付了钱,你们装修公司不好好收尾了怎么办?”
  “米老伯的疑虑能理解,但装修公司目前也急需资金才能开展业务,双方能不能各退一步,或许有其他解决方案呢?”
  调解会上,余杭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意见,梳理出矛盾焦点,并通过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充分做通双方工作,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耐心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可以只收8000元尾款,但收尾工作由米老伯方自行完成。
  7月19日,在米老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仅仅5天后,双方在检察官和执行法院的见证下,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米老伯现场支付了周某尾款8000元,本案终于得到圆满的结局。之后不到一个星期,米老伯一家终于踏实搬进了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