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1263期 >2022-04-28编印

用网贷资金转贷牟利 风险自担一场空
刊发日期:2022-04-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通讯员周红梅)出借人套取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又高利转贷,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近日,潼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吴某和被告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返还吴某借款本金42000元。
  吴某与黄某系大学同学兼室友关系。2018年11月起,黄某因经济周转困难陆续向吴某借款。因吴某资金有限,黄某又不符合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条件,双方约定由吴某先向网贷平台借款再转交黄某,黄某向吴某支付月利率3%的利息。吴某为牟取高额利息,先后向“360借贷平台”“你我贷”“微博借钱”“百度有钱花”“京东白条”“京东金条”“微粒贷”“借呗”“花呗”共九家网贷平台借款,待收到款项后吴某随即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黄某。2018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黄某尚欠吴某42000元,黄某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后黄某一直未偿还欠款,吴某陆续将全部网贷欠款共计79769.51元还完。2021年4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79769.51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黄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网络贷款平台而非吴某的自有资金,而吴某出借给黄某的借款月利率为3%,远高于吴某向网络贷款平台的月利率,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特征,故可以认定吴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套取低息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获取利差,看似一条致富捷径,其实暗藏“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负刑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切不可被贪念蒙蔽了双眼,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