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因姐弟三人关系不和,母亲过世时,弟弟不向俩姐姐报丧,墓碑碑文不加姐姐姓名,弟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法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两位姐姐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向胞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
杨某甲、成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生育有长女杨某乙、二女杨某丙、三子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常年在安徽滁州生活,杨某丁在潼南生活。自1993年起,杨某甲、成某随杨某乙、杨某丙生活,从2017年11月起,随杨某丁生活。2018年1月,父亲杨某甲去世。在料理丧事过程中,姐弟三人产生纠纷,以致关系不和。2020年1月,母亲成某去世,杨某丁未通知杨某乙、杨某丙奔丧。2020年3月,杨某乙、杨某丙返回潼南,发现母亲已经安葬。由此,姐弟双方矛盾加剧,难以调和。杨某甲、成某的墓葬系合葬,墓碑由杨某丁敬立,碑文上有杨某丁及其家庭成员姓名,无杨某乙、杨某丙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为此,杨某乙、杨某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丁赔礼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悼念追思,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丁作为直接赡养母亲的子女,应及时向胞姐报丧。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孝道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丁一方。关于墓碑碑文,杨某丁并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的意见,仅有杨某丁家庭成员的姓名,不符合本地丧葬习俗,也对杨某乙、杨某丙造成心理伤害。
此,法院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杨某乙、杨某丙的一般人格权,判决杨某丁就报丧、碑文事宜向杨某乙、杨某丙赔礼道歉,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赔偿杨某乙、杨某丙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00元。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强烈需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本案所涉及报丧、碑文落名等权利并非生命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但杨某丁的行为造成其胞姐不能参加亲人的丧葬、祭奠,未给予她们最基本的尊重,严重侵害了她们人格尊严,故认定杨某丁的行为侵犯了其胞姐一般人格权。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在家庭生活中,子女的和睦亲密是父母的期望与心愿。兄弟姐妹互帮互助、互谅互让,才能让手足之情永久长存,让优良家风代代相传,从而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