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经济总第1379期 >2022-12-05编印

劳动者拒绝调岗被解雇 用人单位仍需作出赔偿
刊发日期:2022-12-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邓瑜欣唐苠涵)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工作调动”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蒋某于2019年4月入职潼南某畜牧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岗位,工作地点为潼南。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蒋某先后被安排至畜牧公司潼南区域内多个养猪场担任分娩舍饲养员。2021年10月16日,蒋某休假期间,畜牧公司通知已调动其至关联企业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某猪场上班,要求前往报到,不去就辞工。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
  蒋某假期届满后,既未到畜牧公司上班,也未前往珙县某猪场报到,畜牧公司一直也未再通知蒋某上班。2021年12月2日,畜牧公司以蒋某连续旷工30天以上为由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蒋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畜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裁决畜牧公司支付蒋某经济补偿13065元。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畜牧公司向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356元。

法官说法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标。蒋某与畜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现畜牧公司调动蒋某到其关联的珙县某猪场(独立企业法人)上班,已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合意,则仍需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畜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着人事主导权,当与员工之间因工作调动问题产生分歧时,理应及时妥善化解争议并依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但是其放任不管、拖延误导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蒋某迟迟未回单位上班的结果,该结果并非蒋某原因所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畜牧公司以蒋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中,劳动者直至起诉时也未意识到劳动合同系被单位违法解除,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审查发现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主动进行释明并征询意见,充分尊重劳动者自己的选择,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单位支付计算标准更高的违法解除经济赔偿,进一步展现了司法的实质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