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综合总第1103期 >2021-09-28编印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10月8日起施行
涪江三块石拦河大坝至航电枢纽段常年禁止垂钓
刊发日期:2021-09-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全媒体记者 陈靖

  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发布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从垂钓水域、垂钓时间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潼南地处长江上游,涪琼两江穿流而过,共有各类河流136条,小型及中型水库73座,是重庆主城都市区拓展区水资源较为丰富之地,为水产业发展,特别是渔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
  2020年12月下旬,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潼南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对全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16条区级以上河流及三块石人工运河(包括与干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天然水域划定为禁渔区,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禁捕期间禁止一切方式的非法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又发布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0月8日起实施,从垂钓水域、垂钓时间、可用钓具、钓获物规格等方面对垂钓活动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将依照已划定的全区禁捕范围,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设为禁钓期,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涪江三块石拦河大坝至航电枢纽(包括人工运河)段,仍然会常年禁止一切形式垂钓。对于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新出台的《办法》,对钓具的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一人一杆,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钩宽不得超过2厘米。此外,《办法》也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办法》对渔获物也有了规定。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如果钓到一条超过2.5千克的鱼,可以留取该条,但其他钓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除了渔获物总量之外,对单尾(只)渔获物的体长也有最短规定:青鱼、草鱼、白鲢、花鲢、鲶鱼五种鱼类的体长不得低于30厘米;鲤鱼、翘壳不得低于20厘米;桂鱼、鲫鱼不得低于10厘米。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其余鱼类,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凡违反《办法》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非法垂钓者将被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没收渔具还将接受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电话采访了部分钓鱼爱好者,对于该《办法》的实施,钓友们普遍表示理解和支持。区钓鱼协会相关负责人称,“新实施的《办法》虽然严格,但都是以保护生态为基本出发点,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必须无条件执行。在《办法》规定内垂钓,虽然收获会少一些,但想到是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和促进鱼类繁衍生息做出的牺牲,也是颇有意义的。”他呼吁广大垂钓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生态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