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1050期 >2021-07-23编印

我区推进城镇职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全覆盖
刊发日期:2021-07-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夏培植)7月22日,记者从区医疗保障局获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城镇职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城镇职工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按照《通知》,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申报或在就医过程中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的,可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患者,可按规定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已经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未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但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职工医保“两病”参保人,可在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此外,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我市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互认,转换参保险种时无需重复检查。
  《通知》明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按项目付费:“两病”患者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扣除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报销费用按月拨付。
  按人头付费: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选择按人头付费的保障方式。“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按月结算。
  在复诊续方方面,“两病”患者可凭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到能稳定供应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且已联通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门诊治疗的,暂停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因客观原因造成暂停的,可在就诊医疗机构登记恢复待遇。
  此外,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两病”患者,在市外异地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异地就医规定执行;在市外异地非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