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998期 >2021-05-12编印

医保行政法规本月起施行
欺诈骗保等行为将被重罚
刊发日期:2021-05-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夏培植)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除了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不同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条例》也对参保人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标志着医保基金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据区医保局介绍,对于分解住院、过度诊疗、分解处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或医用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对欺诈骗保的行为,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责令退回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5年的从业限制,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条例》对个人违法使用医保行为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如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保待遇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等违规情形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基金,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对欺诈骗保行为,如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还应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