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984期 >2021-04-22编印

“进群”领优惠 当心掉“大坑”
刊发日期:2021-04-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全媒体记者 朱杨通讯员 李娟

  “扫一扫进群领手机!”“免费领游戏皮肤,点击就有!”当你看到此类信息时,请不要理睬,这些诱人承诺的背后是网络犯罪分子“猎取”你的陷阱
  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黄某、刘某、杨某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陈某、黄某、刘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QQ等信息网络手段实施犯罪活动,仍通过在快手、小红书等APP上向不特定网络用户发布虚假的“扫码进群免费领取游戏皮肤”、“扫码进群免费领取手机”等视频广告的方式,“引流”大量用户扫码进入专门设立的QQ群。
  被利益诱惑而加群的用户,被陈某等人当成了可贩卖的“资源”。当QQ群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陈某等人就按照一个人头3元至5元的价格将QQ群卖给“上家”,由“上家”在QQ群对上述用户实施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导致多名群众被骗取钱财。该团伙共计将QQ群贩卖给28余名“上家”,非法获利19余万元。
  2020年8月29日,区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将陈某、黄某、刘某、杨某等人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潼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刘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四人的坦白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网络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而你与网络犯罪分子也往往只有一个链接的距离。大家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一定要对网络犯罪保持高度警惕,不要随意在网上透露个人信息,陌生链接不乱点,进群有礼不要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