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综合总第968期 >2021-03-30编印

注意!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了新标准
刊发日期:2021-03-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徐旭)“没想到在门诊看病也能报销这么多,实在是太好了!”日前,在卧佛镇卫生院看病的居民李大爷开心地说。
  原来,今年1月起,《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此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只有在我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才能报销。”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也可报销。其中,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该负责人介绍,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我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特殊疾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在起付标准方面,参保居民一年内(指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办法》,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
  举例来说,李大爷在附近的二级医院门诊看病,产生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00元,那么医保报销(400-200)×40%= 80元,他需要自己承担32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门诊看病,则医保报销 400× 60%=240元,他需要自己承担160元。
  在支付限额方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2021年度,一档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居民为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施行后,原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同时取消,参保人未使用完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