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965期 >2021-03-25编印

我区全面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刊发日期:2021-03-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朱杨)3月22日,区检察院和区河长办公室签署《潼南区“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潼南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促进全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
  据了解,建立协作机制后,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长统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有利于协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
  《办法》签署后,区检察院将在区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主要负责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河长+检察长”年度工作要点建议,并协助召开定期联席会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双方还将建立人员交流机制。河长办与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互派业务骨干跟班锻炼。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办法》提出建立健全“河长+检察长”信息共享机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合巡查机制、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工作督促机制等,以此搭建“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平台,提升河流共治共保水平。
  《办法》要求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每年开展联合巡查不少于二次,派驻联络室检察官根据河长办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及时发现问题,联合督促整改。
  《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以及完善生态损害修复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区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有必要的,区检察院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由区检察院依法按程序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
  双方还将建立工作督促机制。区河长办对于河长交办的事项或发现的污染、破坏涉河水生态环境和资源等问题,发出督办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并向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形成监督合力;区检察院对于履职中发现的上述问题,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涉河问题解决到位。
  此外,区河长办、区检察院将加强宣传引导,每年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至少一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