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1144期 >2021-11-26编印

抬走岗亭、掰断道闸,车库究竟归谁所有,小区业主有理无理?
区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样判
刊发日期:2021-11-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通讯员周致余)近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百位小区业主参与旁听。最终,区法院依法判决小区业主杜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潼南某小区于2014年交房,但小区车库因开发企业对外欠债,被区法院查封。6年来,车库未出租出售,业主每月只需交纳50元清洁费即可使用车库。
  2020年5月,周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车库产权(共计297个车位)。6月,周某安排人员在小区张贴公告,告知车库拍卖情况以及出租、出售决定。7月初,周某在车库周围安装了岗亭、道闸、监控等设施,开始收费管理。业主杜某等人对周某的车库产权提出质疑,认为车库系业主共有,以致双方多次发生冲突。7月14日,双方矛盾升级,杜某等业主将岗亭抬走丢弃,将车库道闸掰断,并将车库管理人员驱离小区。
  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多次组织周某、业主代表、开发企业座谈协商,业主代表始终不认可周某产权,拒绝其入场。为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周某暂停入场,并于2020年底将杜某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车库产权,设置岗亭、道闸等设施前张贴了公告,说明了缘由,小区业主多次阻碍周某进场,行为不合法,侵害了周某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区法院综合道闸系统的建设成本、毁损状况、参与人数、参与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杜某等人支付1000元至1800元不等金额赔偿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照前述规定,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首要考量是车位、车库是否具有专门规划。未经规划的车位,在建设规划中,相应区域并无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能作为开发企业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的车库能被法院司法拍卖,能够办理独立产权,属于规划内车库,那么周某就是车库无可争议的产权所有者。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车库所有权与小区房屋所有权,均系不动产所有权,车库系小区专门设施,依附于房屋实现价值,房屋得益于车库方便生产、生活。使用车库、房屋必须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定原则。周某就车库管理、使用,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小区业主则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允许周某行使对车库的合法权利。
  诚信、友善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无论是一般社会活动,还是司法裁判,都必须坚持诚信、友善原则,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人多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才能真正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