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综合总第1143期 >2021-11-25编印

本月25日起 核酸检测项目价格下调
●单检价格调整为40元/人次●5∶1混检和10∶1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10元/人次
刊发日期:2021-11-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夏培植)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11月23日,区医疗保障局针对《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重点如下:
  《通知》明确,将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降低检测价格,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盒不再作为可收费耗材,检测价格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单检价格调整为40元/人次,5∶1混检和10∶1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10元/人次。调整后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
  根据《通知》,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单、混检)均全额纳入医保报销。同时,核酸检测试剂盒(体外诊断试剂盒)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中剔除,不再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此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并计费,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免费提供纸质报告。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同时,《通知》明确“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收入分配原则。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需要提醒的是,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