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1121期 >2021-10-29编印

父母吸毒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刊发日期:2021-10-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区民政局申请并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有效保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2月,阿强(化名)与阿珍(化名)非婚生育女儿小小。阿强与阿珍二人均吸毒成瘾,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此外,阿强与阿珍还屡屡犯罪,多次受刑事处罚。2021年6月,公安机关认定阿强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阿强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四川省某市看守所。
  阿强被羁押时,怀里还抱着不满四个月的女儿小小。警方联系上潼南区民政局,协商处理小小的监护事宜。潼南区民政局联系上小小的母亲阿珍,阿珍却拒绝抚养女儿。潼南区民政局只能临时将小小交由重庆市潼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抚养。
  为维护小小的合法权益,潼南区民政局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阿强与阿珍的监护人资格,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阿珍作为小小的监护人,吸毒成瘾,屡教不改,且多次刑事犯罪,无法为小小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此外,阿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小小处于危困状态,严重损害了小小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阿强、阿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为小小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保障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监护人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