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大佛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2021年1月11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和《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大佛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