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830期 >2020-09-09编印

我区将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刊发日期:2020-09-0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徐旭)社会救助是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近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城乡低保标准方面,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96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6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两档调整为三档,一、二档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变;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在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6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6元;此外,区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