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822期 >2020-08-28编印

“捡尸”醉酒女 徐某被判刑
刊发日期:2020-08-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通讯员胡锦超)女子醉倒路边,路过男子心怀不轨,将女子从路边“捡尸”带至旅馆强奸。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20年1月某日晚10时许,徐某与朋友在潼南一烧烤摊喝酒聊天,遇郑某(女)过来索要啤酒。原来郑某已经喝醉,烧烤摊主拒绝继续售酒于她,郑某便找到同为顾客的徐某索酒。徐某分了两瓶啤酒给郑某,随后郑某带酒离开了烧烤摊。
  一个半小时后,徐某在回家途中又遇郑某蹲在马路边呕吐。徐某上前查看情况,郑某表示还要喝酒、不想回家。徐某于是搀扶着郑某到附近一旅馆开房休息,在旅馆房间内,徐某趁郑某醉酒昏睡之机将郑某奸淫。次日凌晨,郑某的亲属找至旅馆,将尚在旅馆内睡觉的徐某抓获,随即报警。
  被告人徐某辩称,郑某当晚虽然醉酒,但能够行走和对话,没有达到失去防卫意识的程度。他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遇到拒绝和反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晚被害人郑某主动找人搭讪索酒、行走不稳、蹲地呕吐等行为表现可知,郑某已经严重醉酒,影响到行为控制和性自我防卫能力。在此情况下,徐某才能将郑某带至旅馆开房,趁郑某醉酒昏睡不能反抗之际,违背她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徐某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捡尸”,指女子因饮酒过度而醉倒的时候,男子把醉酒的女子捡走,再带走发生性关系。有人将“捡尸”视为一种酒吧文化,是私底下寻欢猎艳的手段,这是严重的错误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捡尸”是彻头彻尾的强奸犯罪行为,千万不能提倡和模仿,一旦逾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妇女同胞们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不要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