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816期 >2020-08-20编印

我区实施医保退费新规
刊发日期:2020-08-2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徐旭)近日,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8月起,我区医保退费实施新规。
  新规规定,除了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未使用完的可以退还以外,以下几种情形参保人死亡后,也可以办理退费手续。一是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二是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三是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此外,退费新规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医保重复缴费退费也作了规定:一是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三是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申请退还。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四是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资助参保资格的,按其应享受的资助额退还本人缴费。五是对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由于其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可由参保人员提出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核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医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