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847期 >2020-10-12编印

“双节”加班工资如何算,你一定要知道!
刊发日期:2020-10-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朱杨通讯员刘蓝阳)“今年国庆、中秋节加班工资应该怎么发?怎么计算?”10月9日一大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接到了市民邹女士的电话,咨询“双节”加班工资如何发放。其实,今天国庆、中秋长假,不少劳动者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大家都十分关心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等,针对这些疑问,潼南日报记者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那里找到了答案。
  问: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仲裁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问:今年,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进行支付?
  仲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135号),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其中,10月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样的?
  仲裁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7号)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制度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问: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怎么办?
  仲裁员: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通过企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通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