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556期 >2019-09-04编印

9 月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上调
刊发日期:2019-09-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扬通讯员肖瑾)9月2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据了解,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6元提高到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40元。按照这一标准,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6.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7.3%。
  与此同时,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4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4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此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再次提高,即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54元,增长6.2%。
  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标准将从2019年9月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上述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政策,但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