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567期 >2019-09-19编印

干部要不怕“得罪人”
刊发日期:2019-09-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文军
  “张某砍伐生态林的两亩竹子,建房近1500平方米,严重违反了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子不是一天就能建好的,相关部门能不知道吗……”去年,一封反映“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国家生态林被违规占用建大棚”的举报信寄到了江苏省盱眙县纪委监委。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再次以此案件为例,警醒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不要为违规行为开“绿灯”。据报道,面对违规行为,该果园负责人的态度是,“我怕得罪人,不仅自己没有阻拦,也没有按规定上报”“既然城管局管了,我们就不要得罪人了”。城管负责人的解释也耐人寻味,“我们应该将已建成的违建转执法大队依法强拆,因为张某私下与我很熟悉,我就没有安排移交。我顾及人情,工作严重失职,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时下,这种为官却怕得罪人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宁可不干事也不想冒风险;有的人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往后退,一心只想着做“太平官”;还有的人有心“栽花”,无意“挑刺”,该教育的不教育,该批评的不批评,奉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处世哲学。毋庸置疑,这种“怕得罪人”的干部一定不是称职的干部,多“栽花”无非是要少“栽刺”,“与人方便”终究是为了“自己方便”,实则最终害人害己。
  在“反四风”、抓作风建设的背景下,占着位子不做事,“怕得罪人”的官场哲学早已过时。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顾及情面”往往是要付出代价的。上述案件中的责任人,均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所在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所肩负的责任也越大,群众的期望也越高。干部“怕得罪人”,就一定会“得罪”群众。因此,党员干部必须划清“人情”与“原则”的界限,不能因为是亲戚、朋友、熟人,“顾及人情”而去干违纪违法的事,而要时刻秉持公心,随时随地警醒自己,踏踏实实工作,认认真真干事,做好老百姓的“守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