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王鹏通讯员张小林余杭)“我的8万余元执行款已经收到了,感谢你们的帮助。”近日,申请执行监督人刘某特意打来电话,向区检察院检察官伍剑表达感谢。
1999年12月,张某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便向刘某借款6.24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
多次催要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2001年5月,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7.5万元,逾期如未给付则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虽然法院判决了,但张某却未在判决规定时间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随后,经刘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发现,张某一直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11月,承办法官获悉被执行人张某即将获得一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决定恢复执行,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应发放给张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执行款终于有了着落,刘某的心算是放了下来。然而,在等待一年多之后,刘某还是没有拿到欠款。今年4月,刘某来到区检察院,提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承办检察官多次到法院查阅卷宗、到行政机关实地走访、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后发现,2017年11月,因该笔拆迁安置补偿款未实际到位,行政机关无法将款项及时转入法院执行账户。但在2018年4月该笔补偿款到位后,该行政机关因财务及相关负责人员岗位变动,未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致使协助事项被搁置,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也发现,该行政机关个别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对于司法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到位。
针对发现的这些问题,今年6月3日,区检察院向该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及时将涉案拆迁安置补偿款转至法院执行账户,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将应该协助执行的款项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我们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工作人员工作交接规章制度,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成立法制监审科,加强干部法治教育和监督,防止类似情况发生。”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
日前,区法院在收到划拨款项后,立即通知刘某等相关执行申请人参与执行款分配。至此,通过三家单位的紧密配合,几经周折的执行款分配到位,刘某的揪心事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