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491期 >2019-06-05编印

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刊发日期:2019-06-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近日,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何某、周某甲等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吴某等9人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开设赌场的吴某等3人并处1.5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周某甲、何某、赖某、陈某甲等人以“哥们、朋友”相称,长期在一起吃喝玩乐,遇事爱逞强好胜,在潼南城区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给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2017年10月10日23时许,陶某(另案)与肖某(另案)在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馆因琐事发生纠纷,陶某电话联系吴某解围,吴某邀约陈某乙、赖某等人前往现场。到达后,因陈某乙言语挑衅至矛盾升级,双方发生械斗。吴某、赖某与杨某、袁某、周某(均另案)持械参与斗殴,周某乙(另案)驾车冲撞赖某。械斗致彭某(另案)受一级轻伤,陈某乙受二级轻伤,吴某受轻微伤。
  2018年1月6日晚,在桂林街道办事处小舟村某砂石厂内,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与罗某甲、罗某乙(均另案)等人发生纠纷,刘某甲电话联系吴某过来帮忙,吴某授意何某在吴某住处取砍刀等械具,并立即组织陈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双方碰面后立即开始斗殴,斗殴导致周某甲、邓某(另案)受伤,吴某车辆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2196.85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何某经人介绍租用位于梓潼街道办事处原中医院旁许酒罐巷道内的门市开设赌场,以每天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买断经营2个小时,以“翻牌牌”的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吴某安排陈某甲、赖某、周某甲等为赌场发牌、找补、望风,赌场经营20日。2018年3月,何某、周某甲与黄某(另案)也租用同一场地,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经营2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周某甲、陈某甲、刘某甲、赖某、刘某乙、陈某乙、何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向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在两次聚众斗殴中起到了领导、组织、策划的作用,应属于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吴某、何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何某、周某甲犯有数罪,应予并罚。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赖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刘某乙聚众斗殴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区法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