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综合总第482期 >2019-05-23编印

贪污受贿终受惩 警钟长鸣保安全
——周某贪污受贿案
刊发日期:2019-05-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民政局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原潼南县上和镇民政办主任姚某、田家镇民政办主任陈某,在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中,采取虚增城乡义务兵名额的方式套取义务兵优待金共计人民币8.8万元。周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4.4万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潼南县卧佛镇党委委员、统战委员唐某等17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2.25万元。2015年12月,潼南区纪委给予周某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8月,潼南区监察局给予周某开除公职处分。

法律法规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检声音:
  作为党员干部,我们一定要把纪律规矩意识挺在前面,懂政治,守纪律,讲规矩,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要认真学习党纪党规,筑牢廉洁防线,警钟长鸣,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