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综合总第482期 >2019-05-23编印

解读《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
刊发日期:2019-05-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我区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区在贯彻《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总结原《潼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于2017年制定出台《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规定》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规定》调整范畴。
  (二)制定公布。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并公开征求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送审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制定机关负责公布施行。
  (三)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后按规定的时限报送备案,其中,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15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清理监督。第一,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或者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项清理。第二,规范性文件违反合法性、合理性要求或者违反制定程序、权限规定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责令立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第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五)法律责任。在规范性文件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不报送合法性审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法性审查意见,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经督促仍不报送备案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