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万军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万军辞去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