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周汝剑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9年2月1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周汝剑辞去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