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412期 >2019-02-15编印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 大方面调整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刊发日期:2019-02-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王鹏)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从而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具体来将,此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有3个方面的调整:大额医保缴费政策的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和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
  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已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当年缴费标准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简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保障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待遇不降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原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待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上涨并达到该基数后,统一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这一基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间点为2018年12月份。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是职工医保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医保权益的重要举措。既没有增加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也没有降低退休人员的现行医保待遇,同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生产成本,进一步释放了单位的活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