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张安疆同志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的决定(2019年12月26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张安疆同志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