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公告总第633期 >2019-12-24编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潼南府通告〔2019〕3号
刊发日期:2019-12-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其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五)重要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场所;
  (七)颜家森林公园、龙多山等自然风景区;体育公园、湿地公园及可供市民游玩休闲的其他公园;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以及与外界物理隔离的居民小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梓潼、桂林街道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巴蜀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上城华府外红绿灯)→巴蜀大道→运河桥→金佛大桥→金滨路→佛缘路→佛缘路与石院街交汇处红绿灯(右转)→石院街→石院街与创意大道交汇处红绿灯→创意大道→朝阳湖大桥→创意大道与朝阳东路交汇处红绿灯(右转)→朝阳东路→朝阳东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创业大道→产业大道→产业大道与翠柏路交汇处(左转)→翠柏路→翠柏路与学院路交汇处右转(福江名都)→学院路→谢家沟桥→谭家桥→涪江路(涪江大桥引桥下)→转头→东圣街→涪江大桥→潼南大道→潼南大道与民业街交汇处→民业街→民业街与五湖路交汇处→民乐街→五彩路→五彩路与巴渝大道交汇处(右转)→巴渝大道→东安大桥北桥头(左转)→产业大道(右转)→产业大道五支路→产业大道五支路与S307(左转)→S307→火车站广场(掉头)→巴蜀大道→巴蜀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上城华府外红绿灯)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内。
  三、双江古镇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正街、下西街、上西街、老猪巷、河街、闇公广场、猴溪路、兴隆街、南街、田坝正街、田坝后街、滨江路、新桥至连江路46号段、教导队环线(连江路46号→天然气配送站→教办→食品站)。
  四、工业园区东区(田家工业园区)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违反本通告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1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