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公告总第631期 >2019-12-20编印

关于就《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刊发日期:2019-12-2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12月23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反馈至939465497@qq.com。
附件:《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联系人:王驰;联系电话:023—44578276,15922772632)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第四条【原则】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即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二章、政务服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级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政务服务部门职责】政务服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基层职责】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条【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实施标准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包括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办事大厅(窗口)、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一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已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集中办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职能,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协同工作。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应当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首席代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向首席代表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结果等权限,负责对本部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等工作,以及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
  第十四条【综合窗口】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一窗综办”的要求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
  第十五条【就近办】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实行就近受理或者办理。
  第十六条【一次办】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梳理“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实现办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七条【办事指南】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事项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次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二十二条【告知承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事项的部分许可条件,下同),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三条【办理时限】政务服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合格后当场作出准予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评估、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并联审批】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办理,或者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果】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或者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办理文书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便民的缴费方式,使用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二十八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
  政务服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选择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第二十九条【事项网上运行】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线上受理、办理、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线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应当提供在线咨询、在线预约等服务。
  第三十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电子证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十二条【电子档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数据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跨行业的政务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门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四章 政务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工作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平台运维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人员管理】政务服务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双重领导。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派驻人员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确保队伍基本稳定;结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反馈的派驻人员考核结果,对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优异的派驻人员,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派驻人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定期将派驻人员考核结果反馈各政务服务部门。
  第三十六条【窗口形象】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着制式服装上岗,其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并提供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热情服务。

第五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内部监督】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纪委监委机关,对政务服务效能、党风廉政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务服务考核】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政务服务评价】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四十条【问责情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特殊情形】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直属机构】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