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综合总第627期 >2019-12-16编印

村规民约促“村民自治”
刊发日期:2019-12-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欧胜涛
  “违反《村规民约守则》者,将受到一年内违反者本人及其血亲不能享受优先入托入学权利;一年内,违反者本人及其血亲的旧屋改造申请不予受理……”近日,某村就文明养狗、文明就餐等内容制定村规民约,同时规定对违反村规民约者施以上述处罚,引发人们热议并点赞。
  村规民约植根于乡土社会,凝聚着基层群众的共同道德、情感、精神和价值观念,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在实现自我教化、矛盾化解、移风易俗、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正是基于此,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并将村规民约作为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制度化、规范化方式。
  “什么不可为”“违反后怎么办”老百姓最有发言权。党和政府只有在思想上相信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才能够真正推动依法治村的有序开展。因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前提下,村规民约应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地符合村民集体的意愿。尤其是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吸纳村民全程参与。
  推动法治在基层铺开,不仅需要当地党组织和政府的善加引导,更需要每一个村民的自我约束、主动践行。笔者相信,由集体智慧凝聚而成、有着广泛监督和执行力度的村规民约,必将成为“村民自治”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