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626期 >2019-12-13编印

注意!我区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可报销
刊发日期:2019-12-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松)12月11日,记者从区医疗保障局获悉,即日起,凡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且未获得特殊疾病资格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后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据了解,《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中明确,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控制血压、控制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年报销限额为500元/年、病种、人。
  《通知》还对“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标准、定机构、定保障范围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经“两病”诊断医疗机构确诊需用药物治疗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为重庆市“两病”参保人员高血压保障范围;原则上“两病”参保人员按就近原则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员在非“两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两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报销的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参保人员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费用按异地就医政策执行,不能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已按重庆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继续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病”患者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进行鉴定后享受相关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人员与门诊统筹待遇不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