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383期 >2019-01-04编印

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刊发日期:2019-01-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近日,区人民法院对区人民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等8人依法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等8人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等8人以“哥们、朋友”相称,长期在一起吃喝玩乐,遇事爱逞强好胜,在潼南城区多次实施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给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袁某与他人因误会发生打斗,使用了钢管、砍刀等械具,致对方一人轻伤。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杨乙因驾车与他人发生口角,杨乙与被告人袁某找来帮手故意毁坏他人车辆,经鉴定被毁坏的车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15元。2017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彭某在潼南区某音乐酒吧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陈某、李某、杨乙伙同他人持械与对方多人相互斗殴,致对方一人受二级轻伤,一人受一级轻伤。2017年10月10日23时许,有人在潼南区体育馆因琐事发生纠纷,彭某受邀约纠集周某等人持械前往事发地发生打斗,斗殴致彭某脸部受一级轻伤;对方一人背部、手背受二级轻伤;一人背部、头部受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等8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召集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彭某、袁某、陈某、杨甲、周某、杨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彭某、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袁某、杨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彭某、袁某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