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君权辞去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2018年9月3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刘君权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君权辞去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特此公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