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294期 >2018-09-21编印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社会救助标准再度提高
刊发日期:2018-09-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云喜)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了解到,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据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46元,增长9.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10元,增长17.1%;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10元,增长9.2%。
  同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现标准执行,也就是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这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通知》还分类确定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据了解,所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民政、财政部门务必落实地方应安排资金,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