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266期 >2018-08-16编印

方便群众办理 减轻群众负担
我区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了
刊发日期:2018-08-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靖)8月15日,记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持续扩大,现已与全国31个省(区、市,除港澳台外)的省级行政单位、88个地区的12722家医疗机构(我区参保人在市外就诊)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较去年年底增加781家,增幅达9.19%。同时区人民医院按规定纳入了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这项政策推出以后,极大方便了在外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及时结算,减少了繁琐的办理流程,方便了群众办理,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待遇科负责人介绍,以下五类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并按规定转诊到市外住院就医的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需临时住院就医的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他符合异地住院就医规定的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均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中异地转诊人员就医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据悉,参保人员需转诊到省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区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急诊除外)到省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且降低的20个百分点费用不纳入公务员补助、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该工作人员表示。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1558人,较去年同期增加894人次、同比增加17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量大幅提高,全区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285人次,是去年全年结算量的4.28倍;结算医疗费用1164万元,是去年全年结算费用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