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人文总第226期 >2018-06-21编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
(2018年第35号)
刊发日期:2018-06-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要严格按照注册批准和许可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应当依法如实标注原料和成分,严禁在产品中添加药物,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在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在营销过程中有超出标签说明书文字内容的夸大宣传。存在上述行为的,可能涉嫌生产假药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诈骗犯罪等。
  二、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能够说明来源,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留进货发票,必须对所销售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食品,销售添加药物的食品,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均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
  三、食品生产者发现市场有其产品被假冒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知道有人假冒其产品而不报告的,放任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重点整治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傍名牌食品”“山寨食品”;重点整治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食品、保健食品;重点整治假冒的保健品;重点整治来源不明的食品。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仿冒品牌的食品,生产销售冒充药品的食品,销售过期或篡改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销售标识不清、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食品,进行夸大宣传误导公众消费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没有发现的,要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责任。
  五、社会各界发现有虚假宣传食品和保健食品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涉嫌非法添加药物的,以及标签标识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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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做到九个“不”

  每年有大量的消费者受骗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骗局,潼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就消费者如何防止上当受骗提出建议做到以下九个“不”,就能远离这些骗局。
  一“不”:不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
  二“不”:不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不高价购买食品、保健食品。
  三“不”:不贪小便宜,不相信免费的“馅饼”,不购买非法传销的产品。
  四“不”:不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五“不”:不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
  六“不”:不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七“不”:不购买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
  八“不”:不购买标签说明书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保健食品。
  九“不”:不购买超出标签说明书文字内容夸大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