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221期 >2018-06-13编印

假冒妙龄女子网上行骗 法网恢恢骗子服法
刊发日期:2018-06-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唐苠涵李扬通讯员欧阳颖)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一男子假冒妙龄女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还变身成女子的弟弟入住被害人家,共计骗取被害人20000余元。
  被告人谢某因在外务工回家后无生活来源,加之被贷款公司催还贷款,便萌生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男性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钱财的想法。谢某将微信名、微信头像和相册设置为符合大众审美的女子形象,2017年3月,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谢某为好友,谢某虚构姓名为“韩小玉”,双方通过网聊建立起恋人关系。交往期间,陈某多次提出语音及视频聊天均被谢某拒绝。谢某因在老家没有住处,便再次虚构自己是“韩小玉”的弟弟“韩峰”,利用陈某对“韩小玉”的感情入住陈某家。居住期间,谢某继续假冒“韩小玉”与陈某聊天维持感情。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谢某先后以其父得了脑癌在北京治疗需要治疗费及往返路费、父亲去世、归还亲戚借款为由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诈骗陈某20000余元。贷款还完后,谢某便将陈某的微信拉黑,二人失去联系,此时陈某才知被骗。
  法官经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充女子与人交往的方式,通过微信网络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谢某诈骗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谢某冒充女子与陈某交往,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其20000余元,且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成立标准,故谢某诈骗罪成立。
  法官提醒:如今网上交友越来越方便,这也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这一心理,通过虚构身份和事实多次少量地骗取被害人钱财。同时,固然“爱情诚可贵”,但在虚拟网络中面临突如其来的“爱情”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莫陷入网络诈骗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