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4号)精神,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
1.2本规范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证书补(换)领、年度报告公示以及事业单位登记信息查询和信息公开等登记管理相关服务。
1.3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标准化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登记、优化简化流程、创新改进服务、持续提升效率的原则。
1.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登记管理事项
2.1设立登记
2.1.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2.1.2受理和决定机构。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1.3登记对象。事业单位,即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2.1.4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5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材料。
2.1.6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章、公告。
2.1.7申请接收方式:
(1)现场及信函接收。(公布现场办公地址、电话、邮编)
(2)网上接收。(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接收,事业单位使用登记管理专用光盘或二维码图片登陆提交。自建登记管理系统的省市自行确定网上接收方式)
2.2变更登记
2.2.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2.2.2受理和决定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2.3登记对象。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情况的事业单位法人。
2.2.4申请条件: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2.2.5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因特殊情况现任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它相应文件:
A.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B.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提交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
C.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D.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举办单位及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F.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
G.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2.2.6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2.2.7申请接收方式:
(1)现场及信函接收。(公布现场办公地址、电话、邮编)
(2)网上接收。(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接收,事业单位使用登记管理专用光盘或二维码图片登陆提交。自建登记管理系统的省市自行确定网上接收方式)
2.3注销登记
2.3.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等相关规定。
2.3.2受理和决定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3.3登记对象。符合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情形的事业单位法人。
2.3.4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3.5申请材料。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撤销或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由清算小组出具,举办单位确认。要明确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处置及归属。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载体为报纸的,发布至少三次;载体为网站的,在完成注销登记前不得删除。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2.3.6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
2.3.7申请接收方式:
(1)现场及信函接收。(公布现场办公地址、电话、邮编)
(2)网上接收。(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接收,事业单位使用登记管理专用光盘或二维码图片登陆提交。自建登记管理系统的省市自行确定网上接收方式)
2.4证书补(换)领
2.4.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2.4.2受理和决定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4.3受理对象。因遗失或毁损,需要补(换)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2.4.4申请条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或毁损。
2.4.5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2)现存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
(3)加强证书管理的书面说明材料,写清证书遗失或毁损原因及今后改进措施。
2.4.6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2.4.7申请接收方式:
(1)现场及信函接收。(公布现场办公地址、电话、邮编)
(2)网上接收。(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接收,事业单位使用登记管理专用光盘或二维码图片登陆提交。自建登记管理系统的省市自行确定网上接收方式)
2.5年度报告公示
2.5.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5.2办理要求。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经举办单位保密审查通过的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5.3报送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如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请注明具体文件名称)
2.5.4办理流程。包括报送和公示。
2.5.5材料报送方式:
(1)网上报送。事业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网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2)仅涉密单位适用于现场及信函接收。(公布现场办公地址、电话、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