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于世间,最幸福的事情莫过于自我价值的充分挖掘,自我潜力的有效发挥,自我精神的丰沛愉悦。人间最大的恐惧不是饥寒交迫,甚至也不是前路艰辛,而是基本规范的匮乏和基本底线的缺失。由此,无数先贤殚精竭虑地为我们规整了一套社会基本安排,这便是法治社会。凭靠人类优秀的精神成就,我们理性从容地认定,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备是各类迄今人类智慧所寻觅到的最优化的制度。但法治社会又不仅仅是制度,它更紧密关涉人间生活。
法治社会是一种人间的心理秩序。法治不仅是悬于庙堂的侃侃宏言,也不仅是印制于书本的条文规范,法治根本上是与人间生活密切关涉的人们内心的心理秩序。伟大的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大声呼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并不是一相情愿的个人遐想,而是把法学家的制度思维和人的精神世界相联系所发现的社会规律。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首要在于将法治的精神融入我们人民的内心,生发成为每代国人的心理和基因习惯,这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基点。没有几代人心理习惯的根本变革,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就有仅仅残留在“嘴”上的危险,而滞缓于“手”上的行动,最终开辟法治社会道路就会在我们“脚”下变得艰辛异常。
当穿透历史的迷朦烟雾,我们会发现传统中国历续几千年而稳固地保存着了儒家社会的道德规范,关键就在于秦王朝在一统江山之际,同时明确了中国的心理习惯,这就是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经典观念的深入人心。这就是观念的力量,一经形成并得以传续就产生了穿越时空的历史引力。因此,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意义就不仅仅在于治理这个国家,这个社会,我们更是在为我们这个古老的中华文明寻求一条新的道路,这条道路关系着华夏文明能否重新绽放光彩,关系着我们国人能否寻求心理上的规范和依靠。法治社会最大程度地为人们提供了可以预期的行为空间,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发挥自我能力的社会平台,最大空间地给予人们寻求悦己生活的行为自由。有哲人曾言:“最大恐惧就是对不确定的慌乱。”,从这一意义来思考,法治社会正是最大力度的保障社会公民的确定性空间,就是提供给人们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以内,大家都是自由的。同时,也警醒着世人,遵循规范就能享受这个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政治权利,一旦超越了规则的限度,那么就会被惩戒。因此,法治社会和人间生活是方式和目标的关系,法治社会为的是引导人们过上更健康、更优质的生活;人间生活更需要、更有赖法治社会这一现代型社会整体性安排来保障和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