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356期 >2018-11-30编印

关于履行矿山损毁土地复耕义务的公告
刊发日期:2018-11-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潼南区(原县)兴平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法人:李永平)在潼南区田家镇桂园村三社所办的机砖厂,已于2017年12月经潼南区人民政府批准环保关闭(潼南府办〔2017〕194号),2018年3月被潼南区国土房管局注销采矿许可证(潼国土房管发〔2018〕14号)。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08〕231号)的相关要求,现通知你单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请在2018年12月底前,就原机砖厂用地进行土地复耕,包括清除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加铺耕种、恢复土地种植等。逾期不复垦,我局将按照潼南区国土房管局、重庆银行潼南支行及你单位所签订的《土地复垦费三方共管协议》第二十八条“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中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由甲方代为组织复垦”之规定处置。
  特此公告!
  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