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353期 >2018-11-28编印

我区出台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新政策
刊发日期:2018-11-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吴波)日前,记者从区卫生计生委获悉,我区印发了《潼南区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再次出台新政策,明确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对象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潼南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以来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
  同时,对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要求实施定点救治,定点救治机构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诊疗办法,除急诊、急救、外出务工等特殊情况外,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诊应坚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原则,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优先使用甲类且报销比例高的药品,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原则上禁止使用进口高值药品、耗材,严禁“大处方、大检查、乱收费”等过度医疗行为,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合规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方案》要求实行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及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精准脱贫保等报销(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10%的部分,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兜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特殊疾病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及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精准脱贫保等报销(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20%的部分,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兜底。并在全区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机制。